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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视点>第二十九期——在好人与恶魔之间:从虐童事件谈起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虐童事件、变态体罚事件频频被爆出,保护儿童免于不正当对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然而,尽管每次事件曝光后,当事人都会受到相应的、不能不说是严厉的惩罚,但更多的虐童事件仍然接二连三发生着,从而不断呈现“曝光-惩罚-曝光-惩罚”的怪圈。那么问题的关键究竟何在?我们认为,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惩罚能解决的,真正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在于改变过度依赖“奖惩”的教育机制和过于膨胀的老师权力。

事件和事件背后

·山西太原一5岁女童不会算术题,被老师狂搧70耳光 ·浙江温岭一男童被幼儿园老师以“取乐”方式被揪着上提悬空离地20厘米 ·山西西安,4岁孩子因为做操没做好,被老师用锯条把手割出血 ·广州一4岁女童被保育员举起高速摔在地上,半身偏瘫,终生难以恢复 ·深圳罗湖某幼儿园老师为了躲避体罚的后果,采取“暗扎”的形式,用针扎孩子 ……

上面我们列举的,只是几个得到了广泛关注的例子。其实除此之外,很多孩子都遭到过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

@幸福帅哥妈:网上盛传的虐童案在儿子身上发生了。磊磊从周日晚哭到周一早不愿上幼儿园,询问后得知是在幼儿园被老师打了,吃饭吃得慢被推头,穿鞋慢被老师的飞腿横踢。早上姥姥送园和主课老师交流被磊磊阻止说"阿布别说了,说了老师也不承认的"晚上回来我教他一定要当场冲老师嚷嚷,磊磊说还是忍吧。如果下次 @北京号外#北京事儿# @游湖借伞y:朝阳望京南湖东园小学老师的素质。让班中凡是家长给班级送过手纸洗手液等东西的学生都起立,然后只剩下了我儿子一个人坐着。老师说请没有给班级送东西的学生给送了的鼓掌,结果是幼子一个人给全班鼓了掌。我说妈妈明天去给老师送吧,儿子超有志气,说:不用,下次我还鼓掌…… @静若水05:我女儿上音乐课因为和同桌共用课本时说话被老师罚,方法很变态:在男生厕所门口对每一个入厕的男生说:“欢迎光临。”并且还要在厕所门口做下蹲直到老师叫停。如此惩罚,谁见过? @poppyshengli:小学五年级,全班同学只有一人按时写了数学作业,其他同学全部上讲台,两两结成对子,互相打对方,直打到对方掉眼泪,老师才认为你意识到错了才让下台。那个写作业的在台下监督互打过程。

那么,这些长期以来都引起着家长和社会的注意,却始终未曾得到解决的虐童事件背后是什么呢?为什么就连平时广受称赞的好人老师都会对孩子施暴呢? 一种解释是监管问题,众多的幼儿园、小学被监管不力,资格审查不够严格;也有人说是某些老师素质低下、心理扭曲;或者,是法律惩罚措施不到位。

的确,这些说法都有其道理所在,对于单纯的某一起事件,这样的解释似乎也足够了。但是这难以解释,为什么在广泛的关注和严厉的处罚之下仍然难以禁止虐童现象,甚至有的老师为了躲避虐童惩罚,采取“暗扎”的形式。这也难以解释在曝光的极端案例背后,是更多的孩子受到老师的程度不是那么强的虐待。这同样难以解释为什么日常生活中的“好人”,面对孩子时会表现得如此残暴。

所以,我们认为,这些严重的虐童事件以及在这背后更广泛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根源在于我们过度依赖奖惩的教育激励机制和老师相对孩子所掌握的绝对权力。

首先,一直以来,我们一直相信“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器”的“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奖罚机制是让孩子上进的必要条件。而近40年来的心理学研究证明,“胡萝卜加大棒”的奖罚机制对于大部分学习行为是有害的,因为它让孩子们把学习的动力归因于“寻求奖励、避免惩罚”等外在因素,而不是自我提升等内在因素。更可悲的是,这种方式不光通过打消孩子学习热情的方式来降低学习实际效果,而且催生了体罚甚至虐待孩子的变态行为——老师不是通过激励来让孩子建立学习的内在动力,而是通过更加简单粗暴的体罚来达到短期的效果。

其次,老师相对于自己职务所需过于膨胀的权力也是导致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幼儿园、小学里,老师不光是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角色,更是在孩子中成为了“皇帝”般的权威。这直接诱使很多老师滥用权威,甚至把孩子当做发泄自己生活不满的工具。

绝对权力,和正当理由

当一个掌握绝对权力的人拥有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时,他就为一切的恶行做好了准备。

纵观人类所犯下的恶行,其中很多的确由心术不正、贪图私利的人所犯。但是尤其是近代以来,我们逐渐认识到,仍然有那么一些恶行,执行它的人并不是我们眼中的恶人,而是一些正常人甚至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好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怜悯性、同情心,但是却在特定的情境表现出恶行。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呢?我们发现这些表现出恶行的正常人无不拥有一个看似正当甚至高尚的理由:

·南京大屠杀——为了实现大东亚共荣 ·钓鱼岛游行打砸——为了保护钓鱼岛 ·幼师虐童——为了更好管理孩子

那么为什么在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会催化正常人的恶行呢?

1963年,由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史坦利·米尔格伦设计的著名的心理学实验曾证明了此类现象。实验中的志愿者被分为老师组和学生组。在老师组,米尔格伦找了40个品格正常的人来扮演老师,告诉他们正在做一个实验来测定惩罚对于学习效果是否有提升,并赋予他们采取不同程度的电击来惩罚那些答错了题目的学生的权力。另外,找了40名演员来扮演学生,每当实验组施加电击(实际上电击并不会真正加到受试者身上),这些演员就要表现出痛苦,而老师组并不知道这些痛苦是装出来的。

在实验前的预测中,几乎所有人都以为只有1%的人会施加最大的400V电压的惩罚,但是最终实验结果却是超过65%的“老师”施加了最大电压的惩罚——即使“学生”尽自己可能得表现出痛苦,比如请求、哭泣、抽搐、昏厥等等。而在实验结束后,那些表现出恶行的“老师”们,却并没有对自己的变态行为表现出任何的愧疚。

诚然,这个实验的发生情境和我们的幼师所面临的情景略有差别,但是仍很好得诠释了幼师变态体罚孩子却不感到愧疚的原因——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当的归因。在这样的奖罚机制中,老师的良知、同情心、责任感、自律能力等被一个更加直接的体制化的目标所取代——为了更好的管理孩子,提升绩效。这样,他们判断自己行为是否正确的方式就由道德、常理、个人习惯等复杂因素变为单一直接的管理目标。

因此,基于“孩子是恶的、不会自律的、不老实的、需要管制的”这样的原假设之下,我们过度依赖胡萝卜加大棒的奖罚机制来管理孩子,而不是通过焕发孩子学习的热情、自尊的需要等方式。就这样,当我们假设一个孩子是“恶”的,我们就自然而然得采取了恶的方式来对待孩子,这就为老师体罚孩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自我解释的内在理由,为让一个正常人做出恶行准备了条件——就像南京大屠杀中的日本士兵或者打砸事件中的群众。

当拥有正当理由的这个人还掌握着极大的权力时,恶行往往就会发展到几乎极端的程度。一个正常人为潜在的恶行准备了正当的理由后,还不足以直接施加这样的恶行——恶行的承受者是会反抗的,这种压力对动机形成了抑制作用。但是一旦这个人掌握了极端的权力后(幼师相对于孩子有着极端的权力),仅仅因为掌握这种权力本身,就已经足以导致一个人的恶行。

不论什么人,仅仅掌握不加限制的权力本身就足以导致极大的恶行——这在心理学上叫做“路西法效应”。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曾做了真人模拟实验,来证明好人是如何在单纯掌握了极大的权力之后就变成了恶魔的。在实验中,他让一群经过性格测试的好人去当狱警,并且赋予他们可以任意惩罚犯人的权力。最后出现了让人震惊的结果:这些在平时温文尔雅、以善待人的好人,在掌握了可以任意惩罚犯人的权力之后,竟然变得残暴不仁,对监狱里的犯人施行变态、丧失人道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当这些“好人”变成了“坏人”之后,他们并不觉得自己做错了,相反,他们要不觉得受害者罪有应得,要不觉得自己只不过是采取了恶的手段来施行正当的目的。

在这些虐童事件中,体现出来的就类似于这样的路西法效应,幼师管理孩子本来有2种选择——激励劝服、积极影响和简单粗暴的体罚。前者虽然不会招致不良后果但是却很“麻烦”,而后者虽然可能引起反抗、引起良心冲突,但是却是简单易行的。正常情况下,人内心的反良知的倾向会得到消极的情境反馈——比如周围人的看不起、对方的反抗等等,从而保持良知。而当这些幼师具备了极大的权力之后,就无法通过情境的反馈来校准自己的行为,从而丧失了良心,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就像当一个人失去听觉之后,就无法通过声音来校准自己的发音,从而渐渐连说话能力也失去了。

从原因到解决之道

过度依赖奖罚的教育激励体制为虐童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而老师相对于孩子不加限制的权力使老师对自己的行为丧失了自我校准的能力,从而导致了虐童事件不断发生。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是否有适当的办法呢?

首先,从教育方法上,我们认为应该更多以内在动力来激励孩子,例如发觉兴趣、肯定价值、树立自尊等,而不是偏重于奖励惩罚等外界因素。胡萝卜加大棒可以带来服从,但是对于孩子,却是以牺牲投入感、打消热情为代价,对于教师,则甚至为虐童创造了条件。一直以来,我们相信“棍棒之下出英才”,但是事实证明棍棒只会带来短时间的服从和身心伤害,而不会带来对于自我提升的热情。要从根本上解决一直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问题,必须要改正社会上的这种观念,因为:

·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可以带来短时间的服从,但是却是以牺牲投入感、打消热情为代价,对于孩子的长远发展有强烈的副作用。 ·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给老师提供了虐童的正当理由,使他们对自身的恶行可以进行恰当的自我解释,从而让“为了孩子好”这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为一切的虐童恶行创造了条件。

如果不打消老师虐童的内心条件,仅仅靠法律,是不可能真正限制虐童的。法律能够保障的仅仅是一个底线,它可以惩罚那些犯了严重虐童恶行的老师,但是不能阻止大部分老师各种对于孩子的变相虐待。更进一步地说,当一个人对于自己的不当行为缺乏认识的时候,法律的威慑力也就不存在了。就像当一个老师觉得犯了错误的孩子罪有应得或者自己只不过采取了恶的行为来达到正当目的的话,一切的明令禁止都会在强大的动机面前显得苍白。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需要限制老师的权力,使孩子和家长在老师面前能够平等地说话。正如我们所强调过的,任何不加限制的权力几乎都会导致恶行。而在我们的文化中,经常以“是否听话”作为评价一个孩子的唯一标准,在这样“听话教育”的影响下,孩子往往不会对老师的变态行为做出任何的反抗。甚至,当孩子们把自己受到的不公对待告诉家长之后,家长也或者限于对老师应有权力的错误认识,或者由于对反映问题之后孩子受到进一步虐待的担心,不得不忍气吞声。这就使得老师在孩子面前几乎拥有了无限的生杀大权,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不断施加恶行。

的确,要改变一个社会长期以来的思维和制度惯性,是一件极难实现的任务。而且,这种改变之成为可能,完全依赖于自下而上的长期艰难的努力。然而,这件事所关系到的,是整个国家的下一代,当然也就是她的未来。对于所有对未来心存期许的人来说,面对这个问题,是需要有筚路蓝缕的精神准备的。我们并不期望这个问题能够在短期内解决,更无法预期未来会变成怎样。但是,我们至少还可以指出一个可能的方向。

(编辑:李靖,黄水华;责编:张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