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度的討論框架
-
即使書面規定再完善,人工手動執行就無法避免以下缺點:
- 手工執行的效率天花板遠低於自動機械
- 手工執行的一致性不如自動機械
- 有可能無意地疏忽
- 有可能有意地便宜行事
- 有可能惡意地舞弊
- 對公信力的傷害
- 「所有『瑕玭』累積起來,到底是多大的數量級?」
- 「『瑕玭』的趨勢是愈來愈少,還是愈來愈多?」
-
行使投票權的時間金錢成本不見得是每個人都能負擔的
- 也就是在「普通投票」原則上有需要檢視的地方
-
(因戶政制度、社會文化影響而造成) 實質居住/工作地 與 投票地 的落差
- 相對多數制
- 平等
- 直接
- 執行門檻低 (領票、投票、開票等步驟流程,是否一般人都能理解、實行)
- 秘密
- 只有投票者「能」知道它自己投給誰
- 即使投票者本人也無法證明它投了誰
- 這降低了「威脅利誘」的效益
- 公信力的基礎來自於「監督門檻 (相對地) 低」
- 以物理上 眼見/耳聽 為憑 的方式實作「秘密投票」、唱票、計票
- 也就是「智能、眼耳功能正常者,都能監督此制度」
例如,
- 用類似考試畫卡的方式投票,用讀卡機改善唱票/計票的效率與準確度
- 用電腦視覺改善唱票/計票的效率與準確度
- 用數位投票降低「行使投票權的時間金錢成本」,改善投票率
- (有請鄉民協助補完)
自動機械在效率、一致性上的優點是確實的事實,但它們也有一個共通的缺點:
- 監督門檻 (相對地) 高,進而衝擊「公信力的基礎」
- 不再是「智能、眼耳功能正常者,都能監督此制度」
- 而是需要自備機械硬體、自己具備剖析軟體的能力
這裡不是直接斷定「不可行」,而是提倡正視「公信力的基礎」這個題目。
這裡不是直接斷定「數位投票不可行」,而是提倡正視以下事實:
-
金融交易首重「每筆交易的可驗證性」
- 尤其是向第三方仲裁者 (法院) 證明交易細節的能力
- 這正好與「秘票投票」原則完全相斥。
-
電子/數位投票在技術上是「能」做到「秘票投票 + 正確計票」
- 但監督門檻 (相對地) 高
- 也就是說,「能否做到」是一回事,「確認它是否做到」是另一回事
有一種不在籍投票是指:
- 台灣法治地區內、於選舉日當天
- 可以在實質居住工作所在地,親身在中選會設立的投票所,投戶藉所在地的票
這需要請有 戶政/選務 知識經驗的鄉民來告訴我們這種做法的可行性、利弊得失。
也有不在籍投票的提案是基於
- 數位投票
- 通訊/郵寄投票
- 海外投票
那就回到了「公信力基礎 / 監督門檻」的題目上。
與其在「進步 vs. 落後」、「別人都可以,就你/我們不行」、動機陰謀論上比聲量,
我傾向於聚焦在以下重點的論述與佐證上
- 執行成本
- 監督成本
- 公信力的基礎
這篇文我以 CC0 (公眾領域) 授權放在
https://github.com/twy30/on-voting/blob/main/README.md
有請鄉民協助補完/佐證/反證文中各式論點。